通告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或者采取私设暗管等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河道、河涌、湖泊、山塘、水库、灌溉渠等水体排放污水和废水。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查处。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本通告第三点规定的时限内,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通告中明确,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的污水和废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2、禁止违反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3、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禁止自建排水设施擅自与城镇排水设施接驳。自建排水设施需要与城镇排水设施接驳的,应当符合排水规划以及设计标准,并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接驳手续。
5、禁止向排水设施及水域倾倒建筑废弃物。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6、禁止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违反前款规定,除本通告第十五点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以外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通告中指出,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并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应当在本通告第三点规定的时限内,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自建供水设施、用户共用用水设施需要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建设单位或者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先向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自建排水设施与城镇排水设施接驳的手续。未办理城镇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供水企业不得与其签订连接协议,办理公共供水设施连接手续和供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拒不缴纳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违法行为,并于30日内自行整改。逾期拒不整改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告的规定进行处理。
为了扩大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保障该项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公众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于3月30日前向广州市水务局反映或提交。具体途径如下:
1.邮寄至广州市瘦狗岭路555号广州市水务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510640);
2.联系电话:61300512,传真号码:87567506;
3.电子邮箱:fgc61300512@126.com。
社会公众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