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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三项地方性法规
   2017-03-02 16:22:44    文字:【】【】【

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市政府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和《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三项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为加强水路货物运输管理,建立良好的运输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广州市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于1996年制定出台,施行至今已20余年。该《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已被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废止;《规定》的核心制度水路运输许可和水路运输服务许可,实际中已经不再适用,应当予以废止。废止后,广州可直接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家部委规章的规定对水路运输活动实施管理。

2000年,为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广州制定地方性法规《广州市涉案物价格鉴定管理条例》。《条例》的核心制度是对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管理。201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价格认定规定》,将涉案物鉴定纳入价格认定范畴。2016年,《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这意味着《条例》制定的上位法依据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已被取消或废止,因此《条例》应当予以废止。废止后,广州可依据国家发改委《价格认定规定》对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实施管理。

另外,1993年,为保障完成征集义务兵任务,做好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广州市义务兵征集优待和退伍安置规定》制定出台,并于2010年、2011年和2015年三次修正。目前,《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大部分作出修改,相关内容已被上位法所覆盖,已无实施必要,应予废止。废止后,广州市可直接依据上位法有关规定对征兵优待和退伍安置工作进行管理。

反馈途径

时间:即日起至3月10日

渠道

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020-83125287

5.电子邮箱:gzlfgc@126.com

(信时记者成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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