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住房保障办获悉,为了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配租程序,该办日前正式印发了《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和配租实施细则》。与此前相比,《细则》把实践中已经相继出台的优先分配对象范围进一步明晰,包括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内的11类人群,都纳入了优先分配对象。
根据《细则》,公租房分配对象包括以下两类:
(一)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效轮候号,已进入轮候册,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轮候对象(下称对象一);
(二)已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并已受理,暂未取得有效轮候号,未进入轮候册的申请对象(下称对象二)。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按照优先配租对象、序列轮候对象的先后顺序向对象一中的优先配租对象、第一序列轮候对象、第二序列轮候对象、第三序列中曾参加广州市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调查的对象以及第三序列的其他对象。而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按轮候号先后排序。
另外,住房保障部门在向对象一配租后,剩余房源可向对象二进行预分配,对象二之间则通过随机排序确定配租顺序。
《细则》还提出,申请对象获得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弃租,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自书面确认弃租的次月起重新轮候,与新申请对象一同由系统集中于该月最后一天进入第三序列,自动随机产生轮候号;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确认弃租的,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优先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正在轮候或已承租公租房的对象申请退出公租房实物保障的,自退出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保障。
11类优先配租以及三个序列对象
1.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
2.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3.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特困人员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4.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受到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5.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6.离婚妇女;
7.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8.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9.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0.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11.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优先的其他情形,以及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条件。
第一序列:包括以下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对象:
(一)2013年5月1日前正在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二)2013年5月1日前因未年审被暂停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
(三)2013年5月1日前已提交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
上述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并受理的,由系统集中于每月最后一天自动随机产生当月第一序列申请对象的轮候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