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案件在受理后需要开展公告、审计、评估、拍卖等一系列工作,每项工作都要一定的经费做支撑,而我国现行法律对启动经费的垫付主体并无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许多被申请破产(清算)的企业因无人垫付启动经费导致破产(清算)程序无法启动,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受理与推进。
“新破产法出台后,我们收到的破产(清算)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都缺乏启动经费。”从事破产审判多年的宁建文法官说。大量无启动经费案件的积压,使法院、经办法官承受着法律规定无法落实的风险和来自当事人的责难。实际上,由于缺乏有效的应对之策,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清算)案件,也是困扰着全国各地法院多年的难题。
为了破解上述难题,广州中院成立课题组对设立公益基金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大胆探索。经多方论证后,课题组决定借助广州中院正在建立管理人工作规范机制这一契机,先推动成立一个管理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再由该组织下设基金专门用于援助无启动经费的破产(清算)案件。
2014年,在广州中院的推动下,全国首个管理人自治组织——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登记注册成立,协会下设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在基金启用后,法院无需再考虑启动费用,只要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案件便可依法予以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清算组)。管理人(清算组)在接管企业后,如发现企业资金不足,符合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申请条件的,由管理人(清算组)自行向管理人协会进行申请,而管理人协会再依据基金管理办法作出审批。“因案件的情况都不一样,预计每个案子可以申请2万到6万的援助,这样基本可以确保案件能够有效推动起来。”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首届会长倪烨中介绍,“前期以援助广州中院在审的无启动经费破产(清算)案件为主,等基金运作成熟且规模不断扩大后,援助范围将进一步覆盖到广州两级法院”。
作为首个由管理人协会自行筹集、自行管理的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其资金来源以及运行监督等问题也引起了各方的关注。管理人协会为此制定了《广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清算公益基金筹集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管理人交纳的会费及按比例提取的管理人报酬。广州中院在册的15家机构管理人及今后入选名册的机构管理人都须交纳会费2万元。另外,管理人从每个案件中计提的报酬若超过10万元,则超过10万元的部分提取10%,以自愿捐助的方式纳入到破产清算公益基金。同时,法院与管理人协会之间将就基金的申请和使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管理人(清算组)在申请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偿时,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骗取基金情形的,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取消管理人(清算组)资格,如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天喜认为,基金的价值还体现在多个方面:对于法院而言,它解决了制约企业破产法律程序顺利进行的机制性障碍,可让法院的存案数量得以消减,让破产审判的工作效率得以提升;对于管理人而言,它消除了管理人接手案件的后顾之忧,提高了管理人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能让更多的管理人通过参与“无启动经费”案件积累经验,对管理人能力的提升以及整体管理人队伍的培育都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对于企业而言,它促使大量被申请的企业能够合法、有序地退出市场,让破产法对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让企业破产法保障体系得到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