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对"生态文明"立法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草案)》日前提请正在召开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审。该《条例》被视为是深圳生态文明的“基本法”,也是在国家缺乏一部统揽生态文明全局的纲领性法律的情况下,深圳运用特区立法权进行的又一次立法创新探索。《条例》一审稿除了注重运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低碳发展外,还尝试在市民关心的转基因食品方面作出规定,要求商家必须在转基因食品上作出标识,否则面临5万到10万元罚款。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
征收消费税
2012年9月,深圳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和社会主体低碳发展。通过近两年的实践,深圳在完善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基础上,扩大环境资源要素的交易范围。《条例》一审稿规定,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探索环境产权交易制度,推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初始权确权、分配及有偿使用交易工作,按照污染者担责、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建立完善碳排放权、水权、排污权交易市场。记者了解到,正在起草过程中的《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草稿)》同样提出“市政府应当探索推进节能、排污权、水权交易市场建设”。
《条例》一审稿拟通过税收、金融政策的调节,激励企业节能减排,遏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比如在绿色税收方面规定,市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推行绿色税制改革试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参与资源税改革和对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进程,加大节能环保方面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力度。
金融政策方面,《条例》一审稿规定,鼓励银行、保险及社会审计机构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审计。市政府金融服务部门和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定期制定绿色信贷指南,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或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能耗、高污染企业或项目盲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