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企业从2月10日起都已经开始陆续复工,原本的在家办公的员工也被召回到工作岗位上,但是很多公司的HR向笔者反馈,返岗率并不高,很多员工以疫情为借口不愿意返岗上班,仍然要求继续在家办公,该如何处理?
针对不愿返岗上班的员工,我们分为以下几类进行分析:
01
以需要隔离为由
拒绝返岗工作
很多地区政府相关部门发出通告,要求从外地回来的人员要居家隔离14天的要求,有个别员工在公司告知应当返岗工作时,不愿返岗,便想到政府的这项通告,于是偷偷开车离开本市到隔壁城市兜了一圈回来,并以此为理由告知HR,因为到其他城市刚回来,要隔离14天,不能去公司工作了,这时,应当如何处理该员工呢?
对于员工私自离开本市的行为,导致重新返回后要求14天的隔离期,该行为属于员工自身的原因导致的劳动时间的减少,虽然要按照政府要求隔离14天,但可以按照员工事假来处理。同时应当对该员工疫情期间的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浙江省法院的最新裁判口径认为:劳动者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导致被隔离治疗或接受医学观察,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劳动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因此,该期间不应当发放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那该行为是否可以被认为是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呢?
我们建议在疫情期间处理员工严重违纪,还是要慎重些。
严重违纪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因此是需要在制度有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严重违纪的,才能被认定属于严重违纪。同时员工的该行为并不属于旷工,因为员工已经告知了自己无法上班的原因,并不属于无故旷工的情形。
02
以公司未提供口罩为由
拒绝返岗工作
员工被要求返岗工作,但是认为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政府通告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口罩等防护措施,因此不能提供劳动,若要求返岗上班,那即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提供劳动保护,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按照员工所说风险这么大,那用人单位究竟应当如何处理呢?
对于应当为劳动者配备口罩的用人单位或行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来确定,并不是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员工配备口罩。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为疫情防控期间坚守民生保障岗位的劳动者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所谓的民生保障工作是指为保障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合理出行、物流配送等需求,例如超市、公共交通、居民小区等具备一定人流量的区域从事本职工作。
如果并不属于人员密集类行业,一般办公场所也并不属于人员密集区,用人单位可以合理安排通风,消毒等措施来预防疫情,这时员工不应当以公司未提供口罩为由拒绝到公司工作。
当然,如果公司能够为员工提供口罩的,尽量为员工提供,避免劳动者的恐慌,同时表现出公司的人文关怀。
03
以发烧咳嗽为由
拒绝返岗工作
若员工告知其最近有咳嗽发烧的情况,没有办法到公司工作,那为了防止确有疫情产生的可能,可以建议员工先到指定医院就医。
若发现确实是感染了新冠肺炎,及时隔离诊治,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若发现并不属于该传染病应当进行正常的治疗,并让医生开具建休单,提交相应的病假申请,等到返岗时提交相应的病假证明材料。
若员工拒不提交的,或者返岗后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处理。
04
以被封村为由
无法返岗工作
很多员工春节假期返乡,但是由于疫情影响,出现了封村、封路、客运停运等情况,导致无法按时返岗。
此类情况发生,建议员工能够提供当地发放的相关通告证明,确因乡镇政府决策导致的无法出行的客观情况;若是无法提供相关证明,可以要求员工直接按照事假处理,或者休法定年假、福利年假、倒休等方式。
综上,企业应当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若用人单位发现员工确实不愿返岗工作,可以根据其主观意愿与其协商解决,对于可以按时返岗或者具备按时返岗的条件经劝导后仍拒不返岗的,可以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处理。
同时对于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若因其没有到岗出勤,包括在家办公等情况,交通费、餐补等与出勤相关的补贴、津贴可以不予发放。
另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的工资的解答认为: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