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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参保人选好异地定点医院 不必再到异地盖章确认
   2017-08-22 17:02:23    文字:【】【】【

广州实现市民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联网直接结算半年,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优化

8月10日,新快报推出《异地医保报销“半年考”》专题报道,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市民反映异地就医业务较为专业,希望了解更多内容。就此,新快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拿到了一份权威的异地就医办理指引,在广州办理异地医保均以此指引为准。值得注意的是,异地就医备案手续进行了优化,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广州市参保人,如果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当地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就可以简化,不必再拿着《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到异地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新快报记者 辛捷恺

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 增至3050家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于2015年10月28日接入广东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实现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联网直接结算。2017年2月22日接入国家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平台,实现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联网直接结算。

目前,广州市已在71家市定点医疗机构,为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同时,省内其他20个地市亦已开放351家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广州市全部予以确认。办理了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广州市参保人,可在其选定的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费用。

在跨省异地结算方面,64家广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已开始办理为省外异地就医参保人提供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同时,根据人社部公布的数据,目前全国范围内亦已开放3050家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的广州市参保人,可在其选定的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费用。广州市医保局表示,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的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将不断增加,参保人可随时到广州医保管理网查询最新情况。

广州参保人可选异地3家定点医院

另外,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方面,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的广州市参保人,均可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参保人可选择异地的1家至3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选定医疗机构,若参保人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均为当地的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亦可相应简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无需至异地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盖章确认)。

【链接】

广州申办异地就医备案业务所需提供资料

一、基本资料

(1)《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记录册》(以下简称《记录册》)一式两份,可于市医保经办机构前台领取或在广州市医保管理网下载。

(2)社会医疗保险凭证或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业务的,应提供本人二代社会保障卡。

(3)业务需委托他人代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样表可登录广州医保管理网查询下载,或由委托人自行拟写,但需包含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基本信息、委托办理何种业务等内容)、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含退休延缴人员、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按月申领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及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专项资料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材料复印件。

(2)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

三、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居住、学习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专项资料

(1)在职人员因居住佛山、肇庆、清远、东莞、中山、惠州、韶关等广州周边地区,需往返两地间工作、生活且根据本人需要办理居住地异地就医的,应提供相关户籍证明复印件或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证明或租房合同)。

(2)在职人员因外派学习的应提供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例如培训通知书等)(须加盖单位公章)。

四、用人单位在职人员因外派工作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的专项资料

(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以下任一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该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2)用人单位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异地项目(施工/销售/购买)合同以及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房屋等的证明材料(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3)长期在异地工作且工作地点跨地级市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工作地点(如异地工程施工、航运等)的,需提供异地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异地工作人员及岗位的证明材料(如《船员服务簿》、岗位调配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且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本地用工单位没有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劳务派遣许可证或资质证明材料、与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无异地分支机构)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无异地分支机构)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人员及岗位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须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5)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社保事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协议或委托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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