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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快递等行业可使用专用电动三轮车
   2017-08-22 16:17:00    文字:【】【】【

快递专用电动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

新快报记者了解到,《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经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实行。

据统计,从2015年至今,广州地区因驾驶或乘坐摩托车发生事故后丧失生命,占据了全部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四成以上。《规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各有关部门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强化了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产、销售、道路通行、停车管理等各环节全方位的监管,注重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源头管理。

新快报记者 罗汉章 通讯员 交宣

自行车等未停放非机动车停放点 可被清理

随着共享单车投放量的不断增加,广州不少路段已经出现“车满为患”的场景。《规定》对自行车等乱停放的行为也做了相关规定: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以及允许上道路行驶区域内的人力三轮车未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城市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予以清理。

专业批发市场人力三轮车 不应在园区外行驶

在正式《规定》出台前,有不少声音认为对于外卖、快递等行业不应“一刀切”。《规定》第十三条对快递等行业开了一道“口子”。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但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可以使用符合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从事社区配送服务。

同时,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实行统一车身标识、安装车载定位系统终端监控设备、配额备案管理等管理措施,在规定的区域、线路、时间上道路行驶。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规定》中也对于专业批发市场的用车管理作了规定。各专业批发市场应当实行封闭式园区管理,具体园区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广州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送车的管理使用制度。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对园区内的人力三轮车进行规范管理,统一标识。人力三轮车应当在划定的园区范围内进行运货,不得在园区外的道路上行驶。

专业批发市场管理者应当禁止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专业批发市场的商户经营者不得利用加装动力装置的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进行货物配送、运输。广州市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内禁止利用摩托车进出市场配送、运输货物。广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交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实际情况,对特定种类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总量控制或者淘汰的措施。

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应避让 违规罚五元至五十元

对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规定》在第八条也做了相关规定,如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等规定的,未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车辆。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

此外,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驾驶拼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销毁。驾驶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对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前来接受处理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车辆,车辆有非法加装装置的,应当拆除。

非法生产、销售、改装等 将被纳入信用档案

《规定》第六条,广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者企业信用档案。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应当纳入广州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广州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销售无合法来源的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车辆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车辆,可以并处非法车辆每辆二千元的罚款;无法查清非法生产、销售车辆数量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改装摩托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摩托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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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禁摩具体区域

《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禁电、禁摩的区域作了规定。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禁止摩托车行驶的范围有:东至黄埔区与增城区交界处;南至海珠区、黄埔区与番禺区交界处;西至荔湾区、白云区与佛山市交界处;北至北环高速公路(沙贝海至增槎路路口)、增槎路(北环高速公路路口至西槎路路口)、西槎路、石潭路、黄石西路、黄石东路、白云大道(黄石东路路口至同泰路路口)、同泰路、同宝路、沙太路(同宝路路口至中成路路口)、中成路、中元路、天源路(中元路以北)、广汕路(天源路路口至开创大道路口)、开创大道(广汕公路至广深高速公路路口)、广深高速公路(开创大道以东)。还有广州大学城、广州火车南站,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或者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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